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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动态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省级标准发布|2019年9月7日起实施

更新时间:2019-03-20 点击数:3150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省级标准发布|2019年9月7日起实施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三项地方环保标准,标准将于2019年9月7日起实施。

为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从2015年起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此次第2与第7部分发布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 2801)已全部发布完成,标志着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标准按行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并对生产工艺和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提出了控制要求。标准的实施将会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及恶臭污染物的控制,采用先进的有机废气处理工艺,减少高VOCs含量原料的使用,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中规定了山东省铝型材企业或生产设施表面处理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铝型材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表面处理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 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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